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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生報内容摘要453期2003.9.25
第二,這種遜輯是国際上很普遍的認知,「主権体」的人民和領土才是主体者;法制或生産設備只是一道具、只是從体而已。「台湾関係法」的第15條之(2)項印証了這個重要的道理,指出什麼東西屬於台湾人民。請看(2)項具体規定「台湾依真意義,指台湾島、澎湖諸島、島上人民、公司、以及根據適用於島上的法令所設立或組織的其他機構和団体」(傍線是引用者加上)。「適用於島上的法令」当然包括国際法、現行的諸法令和所謂的「中華民国憲法」,此即表示「用中華民国憲法選出的総統是屬於台湾人決的台湾総統」。再考根據本項規定,台湾入民也可用現在「適用於台湾的法令」收編和組織政府来争取台美之間的外交承認。 第三,最近李登輝前総統暢所欲言,曰:「中華民国已不存在,我門的国家是台湾」,這是国際現実。準此則阿扁総統事実上已是「台湾総統」。台湾人、阿扁総統和民進党等應該要有這種心理準備。 ●『隔華論』救台湾 台湾問題的處理,有3條不同的路線。第一條是傳統台獨派所主張的「打倒中華民国体制,建立台湾国」的「倒華建国」路線。現在「中華民国」雖然已不存在,但其憲法体制和四分五裂的流亡「中国国民党」還存在,所以傳統台獨派還堅持「台湾尚未獨立」。第二條是民進党的「台湾前途決議文」所代表的承認「中華民国」到二辺一国的所謂「擁華建国」路線。這2條路擁華、倒華路線成為兩極端,也不為国際社会所接受。第三條是国際社会早為台湾人民所安排的「隔華建国」路線。 国際上、将「中華民国」与台湾隔開的事例很多,下面只舉較重要的。1945年9月2日聯軍発表『一般命令第一號』派蔣介石元帥来合接受日本投降,但並非接受台湾主権;51年的舊金山和約迫日本放棄台湾主権的同時,在第25條以「排除條款」排除非簽約国的中華民國獲得台湾主権;54年的『美華共同防衛条約』只防衛台湾而不防衛中華民国的金馬・並以但書強調「本約不得視為對台湾主権有所変更」:64年法中建交時,法国政府發表『国民政府既非中国政府、亦非台湾政府』声明:71年聯合国的2758号決議只是趕走「蒋介石代表」,対台湾主権並無影響。由這些事例可知国際社会将「中華民国」和台湾隔開處理,両者地位不同。 79年的『台湾関係法』是隔華論的集大成,第二條指出「中華民国」自79年1月1日以後已不存在.李前総統到今年8月才説出這個事実還算客気。該法律停止対継承「中華民国」的「台湾統治当局」的承認,但強調承認台湾人民。第4條更「将台湾当倣一般的外国,所有適用於諸外国的法律,同様適用於台湾」。可知美国已将台湾当做国家対待,布希総統叫我們「台湾共和国」就是根據第4條而来。
由此可知将「中華民国」従台湾隔開,譲台湾主権回帰45年終戦的原点、依照国際社会所安排的戦後處理方式解決台湾問題,是對台湾人民最有利、最現成的方式,『隔華論』因此是順應世界潮流、譲台湾順利走出国際社会的戦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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