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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生報内容摘要4602004.4.25


慶祝台湾関係法二十五周年
--台湾関係法的重要意義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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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関係法的重要意義
  4月10日是美国総統頒布『台湾関係法』25周年的日子。報界、学者都有発表評論,但都避談或漏掉真中的重点。在「中華民国」残存的陰影下所謂「灯台下暗」看不清楚,或由於民進党過信『台湾前途決議文』而死抱「中華民国」是避漏原因。他們還不如中国外交学院教授朱立群以『美国冷戦思維生出的怪胎』専文評論台湾関係法的内容来得透徹。朱氏指出美国版「一中」「並没承認北京対台湾的主権訴求,也没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国這個政府司以代表台湾人民説話」,並掲出美「一中政策包含著台湾地位未定論」。朱氏的結論是「依頼美国解決台湾問題已無望」(参閲自由時報4月11日)。但是朱氏錯在未将美国的台湾関係法的淵源追遡到戦後処理的舊金山和約,還給「台湾問題是国際問題而非中国国共内政問題」的真面貌。
  要探討台湾関係法的意義.必須明白台湾問題的本質和歴史根源。其重要意義有3点。1>明確区分承「中華民国」的台湾統治当局和作為戦後処理主体者的台湾人民2>「貶筆褒台」此即「中華民国」被終結其継承者的台湾統治当局又被美国総統停止関係。而台湾人民被承認,成為美台関係的新主体。3>業国政府和議会基於対依舊金山和約第27條規定而保管中的有関台灣主権的認知,片面制定台湾関係法承認台湾人民具備国家地位。
●台湾関係法的重要内容
   該法第1条規定『台湾関係法』只是簡稱,因為対象是台湾人民,所以全名應該是台湾人民関係法。第2條規定「美総統已停止対台湾統治当局的政府関係,後者是継承1979年1月1日以後合衆国将之終結的中華民国」「美国的外交政策旨在促進美国人民与台灣人民之間的通商、文化及其他関係之持。」表示国終結「中華民国」彼,再結台湾統治当局断交,並轉而与台湾人民建立各種関係。
  第4條創規定「美適用於舊中華民国在台湾時代的法律,継続適用於台湾」;(B)規定「美法律中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類似実体時,包括台湾,這些法律也適用於台湾。」台湾人民是一「外国」.具備国家地位至為明顕百「中華民国」的消逝並無損台美関係,反面更密切。
  第15條是区別継「中華民国」的台湾統治当局和作為戦後処理的台湾主体者的台湾人民的定義。但根不幸的是明確区別的両者、却都簡称「台湾」,這是譲「台湾統治当局」魚目混珠害了台湾人民的禍根。希望有良心的学者民代要認真区別両者,正確定位在台湾人民的一邊。該法(2)項規定「台湾一詞包括台湾及澎湖諸島、島上人民、根拠施行於島上之法律而設立或組織之法人或其他実体或協会」。這部分是美国人民有承認的台湾。台湾人民只要根拠施行於台湾的法律,包括現憲法,就再設立包括台湾政府和総統的政府組織。憲法只是道具,就像導入日本機械在台湾生産製品是「台湾製」一様,用現憲法在台湾選総統是用台湾人民的選票生的総統,当然要叫「台湾総統」,所以阿扁如不定位「台湾総統」,是不認選民「不認?」行為。
  台湾一詞化「包括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以中華民国而承認的台湾統治当局及其継承的台湾統治当局。」部分是被美国総統断交的台湾,美国不支持「台湾獨立」的台湾,当然是指被美国総統断交的台湾統治当局的「擁華燭立」。美国人民既然根拠台湾関係法而承認台湾人員並賦与国家地位、賣台湾人民武器自衛,布希総統所維護的「台湾現状」(status quo),他反対台中片面改変現状並要阿扁政府落実和深化這個現状。美国議会和政府認知台湾人民有資格獨立,且已経獨立(台湾統治当局則無),所以無需再「公投獨立」。
  由比可知台湾関係法是美国議会和政府向台湾人民打製「台湾国」的規格,台湾人民只要依願第15条的指示組織政府選出代表政府的総統向美国交貨(但不能自称「中華民国総統」而自陥被美国総統停止関係的台湾統治当局),則美国只有依照台湾関係法這個訂単接受我個的台湾国「製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