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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生報内容摘要4842006.4.25

慶祝『美台人民係法』27周年--是該突出台湾人民主體的時候了/連根藤


  筆者已為『台湾関係法』寫了幾次的周年慶祝文章,一来是因為?個専為台灣人民制定、且対台湾人民極有利的『美台人民関係法』還未深入民間普遍傳播;二來是要把『台湾関係法』正名為『美台人民関係法』以突出和提升台美人民之聞的「国家関係」。
●從『台湾関係法』到『美台人民関係法』(簡稱『美台法』)
  台湾関係法所以必須改称『美台人民関係法』的理由是該法一開頭即掲出「為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安定;和藉承認美国人民与台灣人民之間的通商、文化及其他関係之持續,以促進美国的外交政策及其他目的,乃由美國會參眾両院制定此法。」該法的原名『台湾関係法』只是「簡称」,其主体不明,是誰与誰的関係応指出,為此依上述導言,有改称為『美台人民関係法』的必要,也可簡称為『美台法』,希望有心人盡量使用此名。美国的外交政策採取曖昧,因此台湾人民應該従他的曖昧中,找出対我個有利的部分而加以強調,拉近台美人民的密接関係,才不會讓全台湾人民誤認「連美国也不支持台灣」而自陥孤立無助的可憐相!需知当美国在説「台湾」之時,有十之八九,是指在台湾的「中華民X」,例如:「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意思是「美国不支持中軍民X在台湾宣布独立」。從『美台人民関係法」看,美国認為台湾人民已是一個「外国」或国家,只是台湾人民自己不知去認領這個「台湾国」而已!最近連馬英九都在美国将台湾国与中華民X並列,而且要中国把台湾国当「主要敵人」,反而是台湾人自己不知「台湾国」已不実存在於国際社会。台湾人民應該快認領自己的台湾国。
●国府対『美台法』的隠蔽歪曲和台湾人対『美台法』的無知
  『美台法』是由美国国会於1979年4月10日制定,並追遡自同年1月1日生効的18條法律所構成。因為第2條将中華民X註消,改以「台湾統治当局」称之,且美国総統終止対「台湾統治当局」的政府関係,因此当時的蔣經国政權盡量隠蔽此法,並歪曲翻譯盡量減少其対中華民X和其政權的殺傷力。是故国府版的美台法翻譯,例如日文版的中華週報翻譯,乾脆将表示「継續美台人民関係」的導言部分略而不譯,並將等同国家地位的台湾人民,歪譯為「台湾の人々」(参閱有馬元治著『激動する日台関係の回顧と展望」p165,或『中華週報』96年6月22日),居心可惡。
  台湾人対『美台法」的無知源於蔣政權的言論控制隠蔽、歪曲篡改。学術界和言論界讀得到美台法是蒋政權的公式翻譯版,無法讀出該法対台湾人民的重視和賦與国家地位一致使台湾人民得到的是:台湾人與台湾統治当局是同被美国「遺棄」的「共同体」的極錯誤認知而無形中形成反美心態。這是蔣政権愚化台湾人的悪果,也是台湾人国無知、不努力探究真実的受罰。希望留美学人、台湾的教授、阿扁政權的外交部等,趕快找出『美台法』英文版,從中找出美国国会対台湾人民的承諾,並彼此承諾要求美国承認台湾人民的台湾国(不是台灣統治当局的中華民X)。民進党和台聯立委應該研究『美台法』,辦立院公聴会,要求政府依『美台人民関係法』促進台美関係。
●突出台湾人民的主體性--台湾人民和台湾統治当局要分工合作
台湾問題是二戦戦後處理的老問題。台湾戦後與日本一様,被聯合国軍占領。日本是占領軍助日本人民制定『日本国?法』,該日本依舊金山条約於51年9月8日独立,同日『日美安保条約』簽字,維持日本戦後的安定与繁栄。美国的『美台法』有意延續『対日和約』的作法。因為対日和約規定美国為対日簽約和批准的47?,保管包含台湾主格的条約,所以美台法是対日和約的?務處理之一。美台法第15条就是要台湾人民和由占領軍演変而来的台湾統治当局,模倣『日本国?法』制定的過程,透過民主主義的機制,分工合作制定『台湾国憲法』、在獲得多数人民同意的情形下,建立台湾団。可惜台湾人民未能察知美国国会為台湾人民設下的「曖昧中的善意」,以致尚未能匯集人民総意来推動台湾国正常化。明瞭美台法,台湾人民才能知道美国国会做台灣人民的後盾,進而更有信心認頒台灣国。
  好在這条路是還開著的。有了『美台法』的助力,更容易獲得台湾人民過半数認同這条路。和說服台湾統治当局接受這条路、随時都可透過民主機制來落實国家体制。美台法的軍售和協防承諾,事実上與日美安保条約有同等的効果。台灣人民在制憲公投過程中,應該也要加入「台湾人民是否接受美台法」的公投、讓片面性的『美台人民関係法』可在台湾人民加持之下、成為「台美建交和安保条約」的草案。当然在「公投接納台美法」之前,應該先向人民宣傳『美台法』。
  必須強調的是細讀『美台法』再発現1.美台人民的関係是「持續的」,此即在「美華断交」以前即存在,也就是台美人民的関係。不因占領軍的存在與否,早就存在。2.台湾人民與台湾統治当局的関係是「主從関係」「主體與代理関係」「国家與代理機構関係」。這種関係図式当然不被当時目中無台湾人民的蒋政權所接受。但是李登輝、陳水扁等身為台湾人民的一分子,應該会顧全台灣人民的永續発展,発揮助辦角色。3.美台法被曖昧化,把「台湾」一詞混用於台湾人民与台湾統治当局之問,但在文脈内可分清楚、只有台湾人民才可組織具国家地位的政治実態(Entities)。有些人誤以為台湾統治当局也是「政治実態」.那是錯誤的,這是美国国務院時常限制阿扁「台湾?治当局」的原因。而台湾統治当局只是人民的代理機構(Agencies)和助辦機構(Instrumentalities)。美国即使是對台軍售和協防、但対象是台灣人民而不是台湾的治当局,後者只是代理和助辦構而已。這対阿扁是很大的委屈,但是想到要讓台灣2千3百萬人民和子子孫孫永續発展,享受和平繁栄安定的家園時,台湾国的正常化不但是台湾本身的問題,也是保証亜洲安定和繁栄不能忽略的国際間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