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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生報内容摘要4862006.6.25

為中華民國験明正身/ 連根藤

●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国ROC

   中華民国是在1912年1月1目創立於南京的一個新国家,由孫文当第一任「臨時大総統」。清宣続帝於2月10日退位。清国亡国・国土分裂成数個国家,中華民国只継承所謂「中国」的部分,辺疆之原本不屬中国的外蒙、越南、朝鮮、台湾、早已脱離中国和清国的統治。所以中華民国成立時,其領土不包括台湾。孫文於3月10日讓位給袁世凱,袁氏将首都搬入北京。大日本帝国於翌年10月6日承認中華民国。当時群雄割,中国並未統一在中華民国之下。蒋介石於1927年又在南京恢復中華民国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俗称国府)。1937年中日戦争?発.蒋介石於同年将国府搬入成都。由於41年底真珠湾被日本攻美国極欲聯合蒋介石利用中国做基地対日作戦,使面臨瓦解的中華民国在戦後成為抗日的五強之一。45年戦争結東,聯合国成立,「五強」成為其創始国,ROC獲得安全理事会5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地位。


   不幸的最貪汚敗的国府,在戦後4年多的時間,就被新興的中国共産党打得走投無路。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介石已於同年1月下野,将総統職位交給副総統,留下台灣占領軍機構的総司合職位。他雖曾計劃把国府搬入台湾,但是麥克阿瑟以台灣只是暫時占領,主權尚在目本之下而拒絶讓氏的国府流亡台灣,何況他既已下野就無權移動中央政府。由比可知介石一直未将国府和中華民国搬入台灣。在4549年中華民国仍在南京,在台灣的只是依麥帥『第1號命令』第Ia「在中国(満州除外)、台灣和北緯16度以北之法領越南境内之深日本総司今和全部陸海空軍及輔軍隊,必須向蒋介石大元帥投降。」的指示,表示受降者是蒋介石個人而非一般的軍職、因此除了介石以外没有其他人可承占領權。必須強調的是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会堂舉行的「受降式」。掛的是英美蘇4国的国旗拉和聯合国的大旗,並存4国的占領軍代表参加,表示占領台湾的不只是ROC的軍機構,個也反映在1979年制定的『美台人民関係法』将「台湾統治当局GATs」用複数表示的意義上。


●4978年底的中華民X
   不用中華民国ROC而用中華民X(ROX)是要強調49年以後中華民国已亡国。因此「以X取代国」以表示中華民X只是一個機構。在期間雖然ROX形同ROC,在聯合国占ROC空位,又与美国也有「外交関係」.為何在期間不承認他的ROC地位呢?是居於下面的理由:
 

   第1英国自1949年以後就認為ROC已亡国,因此不把ROC大使館搬台湾。第2.美国一直把ROC只当做占領軍機構。可従舊金山和約和54年12月為防衛台湾不得不与蒋介石機構訂立的『美華共同防衛條約』、明確表示只防衛台湾,不防衛金馬得知,且但「本條約不得視為台湾主權有所変更」也表示介石不得以条約主張台湾主權屬ROC。並在舊金山和約排除ROC參加,表示美国不把当做国家,只把当做占領軍機構看待而已。可見美也是採取ROC在49年底以後已亡国之。第3,.聯合国在71年10月25日発表的2758号決議文駆逐的是「蒋介石代表」不是国家或ROC代表,因為要駆逐ROC, 章第18条規定必須出席国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驅逐,但是阿爾巴尼亜案雖過半数,却未連二分之二,也表示介石只是一個占領軍機構,不是ROC。
 

   美国在49年以後継「承認」ROC的目的是把政權当「玩偶」占住聯合国安理会的ROC空位以阻止中華人民共和進入聯合国。在71年中華人民共和国進入聯合国和安理会以後,美国対政權喪失利用価値就非常冷淡,但是台湾人民的関係却是依然密切。45年以後美国是台湾的共同占領国之一;再者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湾以後,依和約第27,美国政府成為保管包括台灣主權的条約正本的国家,美国人民自簽約日起即與台湾人民立超越国家和政府的各種関係、種関係在79年的『美台人民関係法』中得以「延」。由可知49年以後美国雖不把中華民X当做国家,但却把背後的台灣人民一直当做国家看待。種『美台人民」的「超国家」関係,就落在『美台人民関係法』之中。
 

●79年以後的中華民X
   1979年1月1日起『美台人民関係法』生效.一開頭就表示是「延関係」而非「新開始関係」,表示美台人民的関係可追遡到台湾主權由美国政府保管之日開始。該法第2條中華氏X的規定「美国総已終止美国在1979年1月1日以前把当做ROC而承認的台湾治当局(GATs,複数)的政府関係」。換句話美国已把台湾統治当局断交,且只把ROC当做GATs之一看待而已。該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1979年1月1日以前的台湾之美国法律,継適用於其後的台灣人民。」「議会承認美国跟在1979年以前把当作ROC而承認的GARTs之間所訂的条約、国際協定、多国協定継有効。」「美国法律在提起有関外国、国家、州、政府、或類似的自主獨立体之時,些用語包括台湾,且些法律適用於台湾。」由比可知美国早已賦与台灣人民充分的国家地位。


   最重要的是第15条規定台灣人民POT与台湾統治当局GATs的角色分担:前者可依現在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創造自主獨立体、如国家、政府、議会、制委員会等;後者只代理機構或其承機関,只是人民的「代理」而非「代表」。例如美国賣台湾武器,対象是台灣人民,GATs或所記中華民X機構只是代理辦事務而已。


   対中華民X明正身以後,可知今日台湾的困難,在於為政者?錯角色。明明只是代理,却扮代表的角色,就旅行社代理別人護照,却要用別人的護照出国,当然行不通。台湾需要不是用已被断交台湾?治当局的中華氏X做外交,而是要用与美国人民有良好関係的台灣人民的名義開拓外交、内政上不是要修憲繼承中華民X法的法,而是應該制確立台灣本身的法源。又美国自保管台湾主權以来,就為台湾人民界定「現状」的重要概念,此即台湾主權屬台湾人民的現状,並且禁止海峡両辺的統治当局不得片面改変「現状」。可惜很多人対「現状」認識錯誤,以致反対「維持中華氏X現状」的有之,完全錯解「現状」的意義。台湾的国運動分為独立運動、国運動、認国運動三階段,第一、第二階段已経完成,現在最進入「認領国家運動」的階段。也就是要2千3百百人民来認領戰後在台湾発出来的国家---很多人一直誤以為是中華民X的国家。可幸透過『美台湾民関係法』的釐清,讓我們知道只是一個機構,不是国家,我們的台灣人民才是真正的家,我們要認領的家,只能是台灣了。而且中華民x是台灣助產婦,和台灣人民是互補而不是互,應該尊重存。謹希望台人民趕快理這個台灣國正常化的機制,可讓朝野共同往這個大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