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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台生報内容摘要486期2006.6.25
為中華民國験明正身/ 連根藤
●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国ROC
中華民国是在1912年1月1目創立於南京的一個新国家,由孫文当第一任「臨時大総統」。清宣続帝於2月10日退位。清国亡国・国土分裂成数個国家,中華民国只継承所謂「中国」的部分,辺疆之原本不屬中国的外蒙、越南、朝鮮、台湾、早已脱離中国和清国的統治。所以中華民国成立時,其領土不包括台湾。孫文於3月10日讓位給袁世凱,袁氏将首都搬入北京。大日本帝国於翌年10月6日承認中華民国。当時群雄割據,中国並未統一在中華民国之下。蒋介石於1927年又在南京恢復中華民国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俗称国府)。1937年中日戦争?発.蒋介石於同年将国府搬入成都。由於41年底真珠湾被日本攻擊美国極欲聯合蒋介石利用中国做基地対日作戦,使面臨瓦解的中華民国在戦後成為抗日的五強之一。45年戦争結東,聯合国成立,「五強」成為其創始国,ROC獲得安全理事会5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地位。
不幸的最貪汚腐敗的国府,在戦後4年多的時間,就被新興的中国共産党打得走投無路。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国成立蔣介石已於同年1月下野,将総統職位交給副総統,留下台灣占領軍機構的総司合職位。他雖曾計劃把国府搬入台湾,但是麥克阿瑟以台灣只是暫時占領,主權尚在目本之下而拒絶讓蔣氏的国府流亡台灣,何況他既已下野就無權移動中央政府。由比可知蔣介石一直未将国府和中華民国搬入台灣。在45到49年中華民国仍在南京,在台灣的只是依麥帥『第1號命令』第Ia項「在中国(満州除外)、台灣和北緯16度以北之法領越南境内之資深日本総司今和全部陸海空軍及輔助軍隊,必須向蒋介石大元帥投降。」的指示,表示受降者是蒋介石個人而非一般的軍職、因此除了蔣介石以外没有其他人可繼承占領權。必須強調的是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会堂舉行的「受降式」。掛的是英中美蘇4国的国旗拉和聯合国的大旗,並存4国的占領軍代表参加,表示占領台湾的不只是ROC的軍事機構,這個也反映在1979年制定的『美台人民関係法』将「台湾統治当局GATs」用複数表示的意義上。
●49到78年底的中華民X
在此不用中華民国ROC而用中華民X(ROX)是要強調49年以後中華民国已亡国。因此「以X取代国」以表示中華民X只是一個機構。在這期間雖然ROX形同ROC,在聯合国占著ROC空位,又与美国也有「外交関係」.為何在此期間不承認他的ROC地位呢?是居於下面的理由:
第1英国自1949年以後就認為ROC已亡国,因此不把ROC大使館搬到台湾。第2.美国一直把ROC只当做占領軍機構。這可従舊金山和約和54年12月為防衛台湾不得不与蒋介石機構訂立的『美華共同防衛條約』、明確表示只防衛台湾,不防衛金馬得知,且但書「本條約不得視為對台湾主權有所変更」也表示蔣介石不得以此条約主張台湾主權屬ROC。並在舊金山和約排除ROC參加,表示美国不把它当做国家,只把它当做占領軍機構看待而已。可見美國也是採取ROC在49年底以後已亡国之說。第3,.聯合国在71年10月25日発表的2758号決議文駆逐的是「蒋介石代表」不是国家或ROC代表,因為要駆逐ROC,
此章第18条規定必須出席国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驅逐,但是阿爾巴尼亜案雖過半数,却未連二分之二,也表示蔣介石只是一個占領軍機構,不是ROC。
美国在49年以後継承「承認」ROC的目的是把蔣政權当「玩偶」占住聯合国安理会的ROC空位以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国。在71年中華人民共和国進入聯合国和安理会以後,美国対蔣政權喪失利用価値就非常冷淡,但是對台湾人民的関係却是依然密切。45年以後美国是台湾的共同占領国之一;再者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湾以後,依和約第27條,美国政府成為保管包括台灣主權的条約書正本的国家,美国人民自簽約日起即與台湾人民建立超越国家和政府的各種関係、這種関係在79年的『美台人民関係法』中得以「延續」。由此可知49年以後美国雖不把中華民X当做国家,但却把背後的台灣人民一直当做国家看待。這種『美台人民」的「超国家」関係,就落實在『美台人民関係法』之中。
●79年以後的中華民X
1979年1月1日起『美台人民関係法』生效.一開頭就表示是「延續関係」而非「新開始関係」,表示美台人民的関係可追遡到台湾主權由美国政府保管之日開始。該法第2條對中華氏X的規定這様說「美国総統已終止美国在1979年1月1日以前把它当做ROC而承認的台湾統治当局(GATs,複数)的政府関係」。換句話說美国已把台湾統治当局断交,且只把ROC当做GATs之一看待而已。該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1979年1月1日以前的台湾之美国法律,継承適用於其後的台灣人民。」「議会承認美国跟在1979年以前把它当作ROC而承認的GARTs之間所訂的条約、国際協定、多国協定継續有効。」「美国法律在提起有関外国、国家、州、政府、或類似的自主獨立体之時,這些用語包括台湾,且這些法律適用於台湾。」由比可知美国早已賦与台灣人民充分的国家地位。
最重要的是第15条規定台灣人民POT与台湾統治当局GATs的角色分担:前者可依現在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創造自主獨立体、如国家、政府、議会、制憲委員会等;後者只是代理機構或其承續機関,只是人民的「代理」而非「代表」。例如美国賣台湾武器,対象是台灣人民,GATs或所記中華民X機構只是代理辦事務而已。
対中華民X驗明正身以後,可知今日台湾的困難,在於為政者?錯角色。明明只是代理,却扮演代表的角色,就像旅行社代理別人辦護照,却要用別人的護照出国,当然行不通。台湾需要不是用已被断交台湾?治当局的中華氏X做外交,而是要用与美国人民有良好関係的台灣人民的名義開拓外交、内政上不是要修憲繼承中華民X憲法的法統,而是應該制憲確立台灣本身的法源。又美国自保管台湾主權以来,就為台湾人民界定「現状」的重要概念,此即台湾主權屬台湾人民的現状,並且禁止海峡両辺的統治当局不得片面改変「現状」。可惜很多人対「現状」認識錯誤,以致反対「維持中華氏X現状」的有之,完全錯解「現状」的意義。台湾的建国運動分為独立運動、建国運動、認国運動三階段,第一、第二階段已経完成,現在最進入「認領国家運動」的階段。也就是要2千3百百人民来認領戰後在台湾発展出来的這国家---很多人一直誤以為它是中華民X的這国家。可幸透過『美台湾人民関係法』的釐清,讓我們知道這只是一個機構,不是国家,我們的台灣人民才是真正的國家,我們要認領的國家,只能是台灣國了。而且中華民x是台灣國的助產婦,和台灣人民是互補而不是互克,應該給與尊重和保存。謹希望台人民趕快理解這個台灣國正常化的機制,可讓朝野共同往這個大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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