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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4972007.5.25

台灣全體住民可依國際法投票決定「終止中華民國」/雲山居士

  貴報(台灣公論報)06年5月23日社論「台灣將面臨革命與亡國的提擇」一文指出「我們必頁督促台灣的領人與執政黨,對台灣的未來作出正確的選擇。

● 中華民國只是延續虛幻

我訒為本士政黨的領袖陳水扁當選中華民國第10屆及11屆總統的事實,証明台灣本地人進入中華民國體制,延長了虛幻的「中華民國」,這也証明了本臺政權取得殿華民國政權,與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正常化(即立獨立建國)沒有必然的關係。可是從1990年代起,民進黨的理論家就開始提倡承認「中華民國」體制。他們認為一互民意代表全部改選,總統只限由台灣人民選出,甚至由本士的民進黨取得執政權,台灣人長年打拚夢想--獨立建國--就可以實現。

●中華民國的變革通不到台灣國

這種經由承認中華民國體制,進入體制改革以達到建立「台灣國」的推論有其盲點,是個錯誤的思維,是未能認清嚴酷的國際法事實;在台灣所謂「中華民國」是亡命到台灣作為期限未定的「行政管理政府」。即使本土政權人士當選取得中央政權,或使泛綠在國會占多數、甚至全民公投百分之百通過了「改國號」為台灣國,訂新國旗、國歌及新憲法,也無法在法理上獨立建國。其根本原因是根據國際公法,中華民國迄今未擁有灣的領土及主權。

在台灣即使能改彎「中華民國」國號、國旗、制定新憲法,看似完成台灣獨立建國的關鍵的「變革」,不過是根據流亡的中華民國體制內的法律所完成的「政法動作」,是屬國內法行為,也是憲法學者所稱的台灣落實了「國民主權」,但未因此而取得了「領土主權」。因為中華民國依國際法,迄今未取得灣領土主權,則任何經由中華民國政府及國會憲制定的法律,都無權導致台灣的法理獨立或統一。

●中華民國國民無權;台灣人民才是真正有權的主人翁

但是全體台灣的兩千三百萬「人」(rsident)或台灣「住民」(inhabitant)或台灣「人民」(peopole),依國際法有權決定台灣的國家地位,包括獨立、統一或其他選項。而用中華民國國民或公民的身分就無效。

要投票決定台灣的前途的「人」應是台灣真正的「主人翁」,他們必須還原沒有被「加工加料」前的原味「台灣人」的身分。同理也不可以在既有的中華民國基礎上,決定灣的前途,否則那是集球員裁判於一身,不合邏輯的。這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b)項、第77條(b)項、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項、以及日華和約第2條及第10條條文,對灣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採取保留的定義(詳細論証請參閱筆者「從日華和約第2條及第10條探討台灣領土主權之歸屬」一文)。

將來灣居民根據上述國際條約舉行對台灣國際法律定位之投票,所根的據的法律不是立法院的公民投票法,所以貴報社論所謂「向國際宣示台灣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將在聯合國憲章的保障下,實踐主權在民,舉辦全民公投,國家定位,並決定新國民,制定新憲法。」上述「舉辦全民公投」6個字,不可被誤解是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

●台灣國的國家正常化方法

具體實行步驟是由台灣居民推派民間代表,向中華民國執政當局表達「多謝」它託管台灣60年,現在全體住民是由原住民、老住民 、新住民融合為生命共同體的台灣人,有能力自行組織一個量身訂做、適合台灣的政府架構,無須再修改中華民國憲法、改國旗及國號來適應灣,只讓中華民國依國際法功成身退,可以遷往金門馬袓等「中華民國領土」;或可在台北成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辦事處」,耐心等待中國變天班師回朝;或寧願投降中華人民共和國,悉聽尊便。

台灣住民推選代表向民「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流亡政府表達即將結束託灣的意願,同時向聯合國、美國及國際表達:依上述國際條約的住民投票表達國家定位的行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行為。

投票行為無須中華民國政府監督,由台灣民間監督即可。若通過多數賛成自組台灣政府,則將投票結果通知中華民國總統及行政院,阿扁與蘇貞昌(張俊雄--編註)就要帶文武百官下台。此情類似公司或團體合併,其職員基本沒異動,只在法律上更改公司名稱及組織。

由以上方式決定台灣國際定位是根據堅實的國際法,並可在法律上釐清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如此,台灣方可望成為正常化的國家。

ⓋⓋ●編註:雲山先生的見解非常深入。本文由作者交給編者刊出。小標題是編者所加。內容與「台灣關係法」都有共通部分。台關法指出中華民國只是被美國總統停止政府關係的台灣統治當局,它不得使用「中華民國」民稱、也不得被改名;但台灣人民具國家地位,可用現在適用於台灣的法律創立國家。事實上這個家,我們就直接叫他「台灣國」,早就建立,只是灣統治當局硬拗,硬把台灣國叫做「中華民國」而已。

依雲山先生提案「投票決定終止中華民國」,則台灣國即自然露出,人民只需「認領」台潀國即可,不是如一般所說的現在才要關始建國。事券上,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已替灣人民「終止中華民國」,台灣人民只要向美國說一聲「感謝」就不一家要再「公投終止中華民國」了。但我們應要求台灣統治當局操受台灣關係法已「終止中華民國」 的事實和「感謝」它在行政上配合「大政奉還」的合作。

在此想強調和訂正的是,年來「獨立建國」的主體者被混亂:台灣人民的台灣國才是實像和主體者;不是玊體者。台灣國不但事實獨立也已法理獨立,因為現有的國際法,沒有一條能禁止台灣人民獨立建國,所以不能說「台潀人民常未法理獨立」的利敵言論;可能是只有擬似國家「中華民國」才「未法理獨立」吧!不該再「張冠李戴、指鹿為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