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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022007.10.25

柯慶生美國副國務卿說的有道理/連根藤

●柯慶生的忠言和清一色的譴責

    9月13日新聞報導「美國務院亞太副助卿柯慶生說:台灣入聯公投涉變更國號」,盃付柯氏演講稿的譯。柯氏說「台灣人民會自行決定如何回應美國朋友的觀點。」他擔心台灣人民對美國誤解而解釋說「透過私下傳達(給台灣當局)的訊息都失效……我們除了直接向人民訴求美國的觀點,沒有其他選擇。」其訴求台灣人民理解的誠懇,顯露在語言中。

    可是新聞報導和投書清一色是一些強烈批判柯氏的文章,本稿是站在台灣人民的立場去理解柯氏的「美國觀點」和回應他誠意對人民的訴求的好意。本稿曾投於「自由廣場」但未被採用。台灣的言論界只知批評美國,不知批判台灣統治當局,今略加筆刊登。

●美國的觀點是什麼

    何謂「美國的觀點」?其實都規定在「台灣(人民)關係法」第15條說明該法目的的第(2)項:「台灣一詞視文文脈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諸島、島上人民和依據施行於島上之法律而創立的獨立體、所組織之法人或協會。及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以中華民國而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及其繼承的統治當局長包括次級部門、代理機構和其承辦機關)。」所謂「獨立體」(entity),日本辭典做國家,表示美國議會和白宮授權台灣人民依法創立國家,這就是「美國的觀點」。但是台灣統治當局到今日還違反國際法,繼續標榜「不是國家的中華民國」阻礙台灣國的正常化,卻枉屈說「美國不尊重台灣(人民)」。

    美國的台灣政策是把中華民國占領當局定義為「台灣統治當局」,它是台灣人民的「代理機構」或「承辦機關」;把具備可以參加國際組織的台灣人民視為國家。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同,台灣統治當局是要扶助台灣人民獨立的機構,彼此是「互補的」。統治當局就像公司的工會,有權代理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運營公司;台灣人民才是具備所有權和決策權的股東大會。這種『 二元論』如果不知,是無法理解柯氏的談話的。

    台灣關係法規家台灣人民和台灣統治當局(即所謂中華民國)的『二元論』,目的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一樣,是要保護台灣人民的台灣領士主權不被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所侵犯。在美國的眼中,繼承中華民國的就是統治當局,只能代理台灣人民行政,就像工會只有權代理董事會營運公司。所謂「中華民國國民」只具工會會員地位,是無權辦「公投」決定公司師屬的;要台灣人民才有權像股東大會那樣,辦公投而不致改變「台灣法律地位」。柯氏的意思是無權利的「中華民國民」煞有其事的選舉不被國際法承認的「總統」,跟有權利的台灣人民的「入聯公投」混在一起,涉及「以假亂真,也涉及變更「不得使用、也不得改名的中華民國國號」。台灣只要復名台灣即可。

●扶助式獨立vs繼承式獨立

    保護台灣人民權利的『台灣關係明指「台灣人民」就是透過「扶助式獨立」而已完成「事實獨立和法理獨立」的國家,只是未被人民和其代表「認領」而已。台灣人民未向台灣統治當局堅持「我們要選台灣人民的總統」有以致之。我們應該趕快從中華民國局覺醒,從事台灣國的認領運動。

    民進黨雖有進步,最近發表「正常國家決議文」,知道中華民國行不。但是做法不是停止中華民國騙局,而是以「改國號」的「繼承式獨立」,因為這會改彎台灣的法律地位而致使台灣人民陷入中國內政問題之中。聯合國建議「扶助式獨立」要台灣人民選擇已經經過「台灣統治當局」的扶助而儼然存在的「台灣國」,而不是繼承非國家的「中華民國國號」。

●復名台灣vs正名台灣

    年來「正名台灣」使美國產生誤會,他們解釋為「把中華民國國號正名為台灣」。我很早就建議用「復名台灣」取代「正名台灣」,因為「復名」是台灣人民本身的問題,不涉及從中華民國「改國號」的禁則,希望大家減少使用「正名」字眼,盡量用「復名」。台灣名稱被國民當禁止年,應該全面「復名」台灣了,因為復名是對被剝奪的權利要求「復權」的一部分,無關只是一個機構的中華民國。

 ●結語--對台灣當局的期望

    總結而言,台灣人民被擬似中華民國管久了,難免產生「總智障」,只知齊聲譴責柯慶生氏的維護「台灣法律地位獨立」的忠言。阿扁和學者應該苦心研讀台灣關係法維護台灣人民利益的機制和精神,誠意向美國解釋中華民國只是幫助台灣人民選舉台灣人民的總統和舉辦台灣人民的入聯公投,並學習柯氏直接訴諸台灣人民。還要放棄「繼承式獨立」。明辨台灣統治當局只像工會;台灣人民才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並明告人民2008年的總統選舉,是台灣人民才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並明告人民2008年的總統選舉舉,是台灣人民要選「台灣總統」和台灣國民要辦「入聯公投」。這才是柯慶生密要求台灣當局不要涉及「改國號」的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