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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14期2008.10.25

從國際看台獨/連根藤

國際看台獨

    台否亡已獨立,應嚴密定義。誢在先定義台灣,然衛才定義獨立,而且是從國際的觀點來定義。

  台灣有四種不同定義:台灣人民、台灣統治當局、民進黨的台灣(ROC)、和國民黨的台灣地區。台灣人民和台灣統治當局在『台灣關係法』都簡稱台灣,但前者與美國人民擁有通商、文化、軍售及其他關係,可依法創建國家(entity),可參加國際組織、選舉總統;後者已被美國總統中止政府關係,且國務院多次聲明(ROC)或台灣(統治當局)不是訴家。依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政府不可能說「台灣人民不是國家」。必須指出的是民進黨的「台灣ROC」和國民黨的「台灣地區}堵不是國家。可見四個台灣之中,只有台灣人民是國家,只在等待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勇敢定位為「台灣人民的總統」。這是台灣人民本身的內政問題,包括美國,國際無干涉台灣人民的問題。

  至於獨立的定義,它有主體和母體兩要素。台獨的主體是台灣人民、母體是日本國。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日本簽約放棄台灣主權條約中並規定包括ROC和PRC等非簽約國,無權成為台灣主權的受益國。美英等國並宣布『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排除中華民國自稱「擁有台灣主權」的企圖心。事實上,『未定論』是台灣人民主權獨立的保障。

  因此就『台灣關係法」的規定而言,美國認為台灣人民已可依法選出人民的總統,代表人民進行國家正常化。可惜人民選出的總統,迷失在ROC的鳥籠內,任由美國一再否定,尚不自覺「自己是人民的總統,而非ROC總統」。最後要強調;台灣人民早已經獨立,而且已在選舉人民的總統;而台灣統治當局(即ROC)尚未獨立,也無主權可供獨立。

  ●台灣的占領是日本占領的一部分

  中研院近史所的陳儀深先生在9月25日的「自由廣場」投書『蔣介石政權落腳台灣記』指出蔣在1949年11月27日的日記「已想定政府直遷台灣」。陳氏也指出「東京的麥帥支持蔣介石保住台灣,同意蔣把海空軍主力集中到台 灣。」

 但事實上蔣早在同年1月21日已下野,政權交給李宗仁副總統,他是無權把政府直遷台灣的。且當時美國政府以為台灣仍屬日本領士而反對蔣介石把中國政府遷入台灣。所以蔣「落腳台灣」是以占領軍身分入台的,不是以中國政府代表入台的。可見蔣介石並未把中國政府遷入台灣。他於50年3月1日在台北「復行視事」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從中國遷來,只是軍事占領機構的「台灣統治當局」之一而已;美軍代表也是「台灣統治當局」之一,在背後防衛台灣。

  關於這段歷史,1949年10月到遠東視察的民主黨參議員史密斯(Alexander Smith)於視察後的12月1日對兩院外交委員會提出報告和召開記者會,說明要點值得參考:

  『1.麥帥對我說:「台灣對美國的太平洋防衛非常重要,為防止中國共產党侵略台灣,我贊成派遣美軍占領台灣。且在日本的美國軍官很多認為在簽訂對日和平條約之前,應把接收台灣視為占領日本的一部分。」2.我也和蔣介石會談,蔣判石也贊成美軍占領台灣。』(參閱戴天昭著『台灣戰後國際政治史』74頁。行人社出版)。

  可見麥帥雖依『命令第一號』支持蔣保住台灣,把軍力集中台灣,但卻反對蔣把「中國政府」直遷台灣。戰後的灣,是麥帥和蔣判石實質扮演台灣台領和防衛的統治模式,美國把台灣的占領和防衛,視為對日本占領和防衛的一部分。但1979年美國議會制定『台灣關係法』以後,已訂下台灣人民國家正常化的方針。

●馬統治權的轉讓必須反對到底

  近年來中國曾向美國提議「美中共管台灣」。美國當然反對。事實上麥帥和蔣判石戰後共同占領、統治和防衛台灣,因為蔣當局和今日的馬當局拒絕結束占領狀態,致台灣人民無法依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輔助式獨立」完成獨立建國的大業。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約當天,日本就是在美軍占領下完成「輔助式獨立」的。美國因反對日本武裝,所以日本的防衛只好靠簽約當日新訂立的『日美安保條約』防衛。時至今日,美軍雖然已不直接涉及台灣的直接行政統治,但因ROC不是國家,沒有交戰權,所以台灣在受外國,例如中國侵略時,交戰權是由美軍執行的。美國政府雖然表面上不明確承認,但是代日本執行交戰權的美軍,無疑的也在執行台灣人民的交戰權。

  馬當局的「續極被統」和向中傾斜,與中國向美國提議「美中共管台灣」不無闓係。馬當局的對中開放,目標是「的統治權」讓渡給中國,可能也是馬英九集團的構想之一,這個台灣人民必須反對到底,讓其陰謀見光死。

   因為依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占領軍在條約生效後90天以內必須撤退,美軍駐日是依據新條約的。蔣介石未與台灣人民訂新條約而繼續占據,是靠片面宣布的戒嚴令而來,戒嚴令解除以後事實上已違法在留。但台灣關係法的規定,讓當時的蔣經國當局在國際上,獲得「台灣統治當局」的新地位。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都只是台灣統制當局的繼承人,除非人民迫他們結束「統治當局」地位,定位「台灣人民的總統」。在人民未經啟蒙的情形下,要現在的政黨和政客宣示:結束從「ROC當局」一直延襲下來的「占領狀態」(台灣人民的「被占領狀態」),還政於台灣人民似不容昜。今後台灣人民必須全力反對馬當局的「統治權」的轉讓、要求「ROC當局」結束「占領狀態」和「台灣統治當」的地位,還政人民。把台灣人民跟台灣統治當局分開;讓國共中國問題從台灣問題隔開;讓台灣人民認領經「輔助式獨立」而實際形成的「台灣人民國」,正是美國『台灣關係法』所採取的『隔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