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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16期2008.12.25 從國際觀點檢驗「正名運動」的錯誤/連根藤 ●正名運動和復名運動 正如「統獨公投」或選擇陷台灣於中國闆題之中一樣,「台灣正名運動」也把台灣鎖在中國問題之中。因為「統獨」的獨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華獨」,會「片面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使台灣主權流失給已被中國繼承的中華民國,所以美國反對,台灣人民也應該反對才對。因此李登輝獨排眾議,要大家不要說「獨立」,也強調自已不是獨立(華獨)派。這是國際社會反對台灣人民舉辦「投票前先放棄主權「前提下的所謂「統獨公投」的真正理。國際社會認為台灣主權已無條件屬於台灣人民,「統獨公投」違反這個大前提。 近年來民進黨所主導的「正名運動」,質背後牽涉到「中華民國在台灣」,給人「從中華民國正名為台灣國」的改變台灣法律地位的結果。可見「正名運動」先天已被鎖在中國問題之中,被國共和國際反對是難免的。問題出在「正名」這個「雙關語」,它的背後有「不正」的概念,無端參雜「中華民國名稱是不正」的樹敵效果。事實上台灣正名,與中華民國的存在無關,是台灣本身要「復名」的問題。所以筆者一直主張應該以「復名運動」取代「正名運動」以減少台灣內部的對立。而且在國際上,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是國家,只是「台灣統治當局」,沒有所謂「中華民國總統」,所以馬英九乾脆對外不堅持總統,容忍「先生」頭銜。「復名運動」是要運用「中華民國非國家」配「台灣國」的,極需要中華民國的配合。 我們再來看看美國『台灣關係法』如何為「中華民國在台灣」正名,此即中華民國被「正名」為「台灣統治當局」,兩者同等,都不是國家。這才是「正名」的真正含義。同等的兩方才存在「正名」的真正含義。同等的兩方才存在「正名」;不岣等的兩方、或單方只能用「復名」或取名、家名。我們應堅持被長期禁止使用的「台灣「台語」「台灣人」需要復名台灣或「台灣國」。在「中華民國在台灣」被正名為台灣統治當局所空出來的國家名稱,正可由具備台灣主權的台灣人民「復名」台灣國,這才符台灣關係法指示「台灣人民依法創建國家」的規定。 ●台灣關係法的正名運作和隔華論 隔華論最先由台灣關係法所提倡。該法把源自美華台灣占領軍機構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正名為只是台灣人民「代理機構」的台灣統治當局;而把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所保障「台灣主權獨立」的台灣人民,指定為「創建國家」的主體者。「中華民國在台灣」這個怪物,由同是占領軍和台灣戰後處理責任者的美國,透過台灣關係的『隔華論』,把中華民國從台灣人民畣開,讓台灣透過台人民的總統選舉選出人民的總統進行國家正常化,確認台灣國。 美國和中華民國占領軍機構的任務是代替聯合國扶助台灣人民落實「台灣國」的產婆。這是國際社會對台灣問題的安排。戰後63年,台灣人民不幸在「中華國大騙局」的長期戒嚴令下,繼續迷失在山華民國的假議題中,致使今日任由馬英九牽去「被統」而步光踏斗、不知所措。台灣政界、言論界、學術界、社會運動界應該趕快全面展開這種「國際論述」,促醒人民的正確認知,才能挽回台灣的危機。這是「台灣維新運動」的重要課題。 ●UN憲章的扶助釭獨立與復名復權 聯合國憲章完成於1945年6月,是二戰戰後處理的綱領。第76條b就是「扶助式獨立」的根據。77條規定二戰結果從「敵國(指日本等)」分離的地域可適用。83、85條規定台灣可不經聯合國良會的表決即可直接適用76條的「扶助式獨立」而占領軍機構的「台灣統治當局」是扶助台灣人民獨立的「代辦機構」(agencies)經過李登輝、陳水扁二個「代辦機構」推動台灣民玊化,台灣人民已可直接依『台灣關係法』選舉台灣人民的總統,完成聯合國憲章賦與台灣人民的權利,這是聯合訴憲章給被解放的殖民地人民復名與復權的安排。 依台灣人民的權利所創建的台灣國要加入聯合國是輕而易舉的議題。因為聯合國大會已無理由不受理由台舉人民的總統所提出的「入聯申請案」。總統提出申請案表非人民已經認同台灣國;而一互被受理研是靈高國在聯合訴獲得備案,加入聯合訴已經成功一半。阻力雖在,但依憲章27條,身為紛爭當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投票時需棄權。再者依53條規定,中國在解決台中紛爭要出邱台灣時,需要安理會的同意。沒有安理會的同意,中國不敢出兵台灣。 扶助式獨立在國際上運作至今,已把台灣人民提牛為有別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人民應該趕快接受這種國際現實的新思維。思維是行動的主宰,展開的台灣思想的黎明期,希望關心和熱愛台灣的子民團結一致,拯救台灣母親「台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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