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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29期2010.1.25 台灣國家主權之確立/黃昭堂 台灣獨立,不需要「理論」的存在,只要2,300萬台灣人希望獨立那就足夠了。「國家主權在民」是現代國家的根本,這是超乎法律、超乎憲法的。 台灣獨立,這也不必經過任何國家包含美國、日本、中國的同意,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台灣不是任何國家的屬地、殖民地。 台灣獨立也不必經過聯合國的同意。因為台灣未曾經過聯合國託管,韓戰時期有些強國(美國)主張,台灣的將來應於a. 韓戰的結束,b. 對日和約,或c. 由聯合國來決定。換句話說,這三種的任何形式都可以。結果,於1951年訂了和約,次年1952年該和約生效,這個條約決定了台灣的將來。既然『對日和約』已經訂了,台灣的將來也決定了,以後就不必邀請聯合國來決定台灣的將來了。 1952年生效的『對日和約』,即『舊金山對日和約』,是解決台灣歸屬的最高準則。有了這個和約以後,之前任何國家、任何有力人士、任何國際機關對台灣領土主權所主張的都歸零。因為和約是處理戰後事務的最高準則。 . 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這種主張符合主權在民的思想。而且『舊金山和約』所有的締約國都充分認識當時存在的兩個中國政府,都主張台灣是其領土,但是卻刻意地在該條約不提供有利於其主張的條文(編註:該約第26條刻意規定「不得給與非約國任何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明白拒絕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領土野心,編者特稱第25條為『排除條款』)。因此,日本放棄的領土,歸屬於長久以來居住於該土地的人民是十分合情合理的解釋。 但是「台灣獨立」這個名稱已有過於敏感的定型印象,純台獨派似有創造另一個較易被接受的名稱之必要。「主權的確立」也許是可以取代「獨立」的名稱,純獨派把「台灣獨立」這個名稱先按下,以後儘量主張「確立台灣的主權」、「台灣主權的確立」、「台灣國家主權的確立」。這種說法有一個優點,對於認為台灣尚未獨立、台灣人應該努力於獨立建國的人而言,要確立台灣國家主權是可以接受的。對於認為台灣已經主權獨立者,或者認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已經變成2,300萬台灣人的國家的人而言,台灣主權在國際上處於被限制,甚至毫不受承認的現況而言,要大家努力來「確立台灣國家的主權」的說法是可以接受的,這裡毫無「以大事小」的意味,又可取代「台灣獨立」的敏感性。 ●編者:本文摘自黃昭堂氏的『台灣國家主權之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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