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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29期2010.1.25 台灣統制當局應還政於台灣人民/連根藤
●TGA與GHQ的類似性 台灣的情形類似日本。1945年9月2日麥帥發表『第1號命令』,分配各國聯軍占領各地區日本軍的投降。因為台灣地位特殊,戰勝國故意把「受降式」拖到聯合國成立的翌日10月25日在台北中山堂(原名公會堂)舉行,當時美軍已先蔣軍登陸台灣,助台灣民間自衛隊維持社會秩序。受降式當日會場布置聯合大旗和美中英蘇4國國旗,可見台灣的占領已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第一個任務。 美國一直主張台灣主權仍然屬於美軍占領下的日本 要在對西約簽訂時解決。1951年和約簽訂時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並刻意設下台灣主權受益國的『排除條款』,排除了占領著霝灣的蔣介石軍事政權,也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美國並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未定』強調台灣主權不屬任何外國,這個成了『台灣主權獨立」的「防衛堡壘」。 1979年1月1日,美國議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生效,授權美國總統執行該法,每年向議會報條文中規定的「台灣人民依法建立國家(自主獨立體)」和協防台灣等的進展情形。由此分析可知台灣關係法非常類似GHQ為日本起草的結束占領的『日本國憲法草案』,具備『台灣人民獨立法』的律效用。該法先去除中華民國,以台灣統治當局TGA(Taiwan governing authorities)取代之。TGA與台灣人民POT(people on Taiwan)之別,就如GHQ與日本人民的關係。GHQ還政於日本國民相當於台灣統治當局TGA應政於台灣人民。這是美國台灣政策的基本設計,在此,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等台灣統制當局即是麥克瑟GHQ的翻版。 台灣問題內部的POT和TGA協調解決。馬TGA去年12月10日的「國際人權日」宣布聯合國的2個『人權公約」成為台灣的國內法生效。兩公約都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很示在馬政權下,台灣人民的自決權已受到國內法的保障。馬既然可把人權公約化為「國內法」,保不也把霝灣關係法化為國內法,執行「台灣統治當局還政於台灣人民」,使台灣人民兼具主權者和主政者的國家正常化目標。 ●落實主權國家台灣國的方法 自由時報2009年12月28日的社論題目『台灣是兩千三百人民所擁的主權國家」是完全正確的,主權國家的主權者是兩千三百人民沒錯,但「主政者」卻是所謂中華民貫總統而非「台灣國總統」則是錯誤所在。 該社論指出:「台灣本質上是一個殖民地。李氏推動民主改革與本土化後,國會全面改革、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解除戒嚴、開放黨顨、實施總統直選等,台灣完全落實了住民自決與主權在民原完全落實了住民自決與主權在民原則,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以上是國家的主權者正確,但是人民所付託的「主政者」不符合。現在這個「主權獨立國家」的「主政者」是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喪失國際地位的「中華民國總統」,則是錯誤錯根源。主權者與主政者必須一修才是「結束領狀態」,才能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解決之道,主持台灣戰後處理的美國由議會制定台灣關係法,直接交代美國總統負責執行台灣人民「復權」的國家正常化程序,已對台灣人民提出,只是主權者的台灣人民和「主政者」的台灣統治當局未能遵守,致主政治者還停留講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總統的狀態,而未能還政於民而已。 台灣人民應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國」是國際社會對台灣戰後處理的安,其提示的方法是「主政者」的台灣統治當蚜(即中華民國)必須是「代理者(agent)」;而台灣人民才是主權者和主政者兩備的狀態。具體的方法是:我們每四年選總統,這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權的行為,選出的總統必須是人民的統,而非如目的「統治當局的總統」。未來的新總統如果自己定位為台人民的總統,則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家的必要和充分的條件具備,這才是人民應求的總目標。這個過程而要對人民做全民的啟蒙運動。 ●「國體論」為主的體制論 台灣的「主從關係」必須定義清楚,最近各方面展開一系列的有關主從關係的「體制內」「體制外」論爭。一般的概念是「在中華民國政治體制內改革,藉修憲、選舉、執政以達成國家目標,總稱為體制內改革」。而體制外則是否定中華民國政治體制或「國家體制」,追求台灣人民為主體的「國家體制」和「政治體制」之謂。 台灣人民的體制的「體」,應該定位在「國體論」的體的位階,不應是屬國家內政層次的「政體論」的位階。依此定義可知一般所謂「體制內改革者」的「體」是屬於政體論位階;而「體制外改革者」是屬於國體論的位階,兩體之間位階不同,是「同名物」。民進黨8年的「體制內改革」,因其體是政體而非國體,無法突破台灣人民落實國家體制的運動。 準此,「體制內」和「體制外」必重新定義;國體論為主的「體制內是台灣國,外來體制者是「體制外」的「從體」。可惜很多政黨黨政人士停留講政體論位階,他們的「體制內」竟是迎合外來中國國民黨和其他黨國的政治體制。 必須重複強調的是,從台灣人民vs.台灣統制當局的「主從關係」看,台灣人民才是「國體論」的主體者 我們才是「體制內」,違反台灣人民國家體制的都只是「體制外」,在落實台灣國國家體制的過程中,導正「體制論」有助啟蒙人民儘快認同和參與建體制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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