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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報内容摘要531期2010.3.25
確認領土 才能抗衡馬政府全面傾中/潘孟安(民進黨籍立委)
我上會期末草擬「確認領土範圍案」,此非黨或黨團授意,更與立委補選結果無關。
現行憲法「依固有疆域」的領土界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均設定「兩岸統一」的前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台灣地區」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陸地區」則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這樣的領土界定和刻意迴避主權,不啻將台灣深鎖在「一個中國」框架裡,更讓馬政府恣意全面傾中、導向終極統一。
十七年前,大法官會議以「政治問題」為由迴避解釋;而今兩岸關係愈加詭譎,我國領土範圍卻仍無明確界定。處在妾身未明的狀態,那台灣與中國到底要簽甚麼ECFA?馬英九還憑甚麼把ECFA比作FTA?充其量只是另一個香港、中國間的CEPA,這不正是台灣人民疑慮之所在嗎?
確認領土範圍案,就是要把中華民國從「一個中國」糾葛中抽離,不僅是「中華民國台灣化」的具體實踐,更是要跳脫中國把兩岸關係定位為「國共內戰」的格局。確認領土案是台灣人民行使主權的具體作為,是「人民決定論」的具體實踐。
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中,所謂均未明定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應是台灣主權未定的依據來源。根據天下雜誌民調顯示,七十五%的十八到二十九歲的年輕族群認為自己是台灣人,我們應更進一步主張,依上述兩和約精神,自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之日起,主權就已完全歸屬所有台灣人民。
馬政府已藉由江陳十二項協議、陸資赴台共識、三項金融MOU,以及三百多項行政命令,提前為ECFA簽署打通任督二脈,最後目的即是導向終極統一。我領銜提出領土變更案,正是要確認:台灣領土主權範圍只有「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附屬島嶼及國家權力所及之其他地區」;因為唯有明確定義主權範圍,才能正本清源確立台灣與中國之關係,否則,台灣和中國間的ECFA與香港和中國間的CEPA何異呢? ●
●編註:馬政府無權改變台灣地位。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舉出很多法律要為中華民國確認領士,說什麼要為「中華民國台灣化」,可是台灣人更擔心「台灣的中華民國化」。潘氏既然認為「依舊金山和約和台北和約,自日本放棄台灣之日起,台灣、澎湖主權就已完全歸屬台灣人民」,那就無需再為山華民國確認霝灣領土了。需知,關係到台灣法律地位,台灣統治當局就無權處理。潘立委應該知道他和馬英九等,只具備台灣人民「代理業務」之職,無法改變台灣主權,當然無法確認「台灣人民的領土權」。在馬台灣統治當局的體制下,只有行政權,沒有主權,「不能片面改變台灣法律地位」是對他的禁則。
台灣公投案現在積極展開:公共政策公投,例如反對簽ECFA的公投可投;防衛性公投,例如中國如不撤對台灣飛彈,民眾是否贊成買武器對付的公投可投。只有「統獨公投」或「否定台灣主權獨立的公投」則被禁止。年前有人提「自決公投」,這個也被禁止。理由很簡單,「台灣人民主權獨立」萬一開放公投,投出的結果有可能否定「台灣人民主權獨立」的結果,當然會造成改變台灣法律地位,因此有關台灣法律地位,已定安,不能公投。「統獨公投」不能投是因為台灣人民既已主權獨立,沒有「被統」的問題,所以禁止。且既已獨立,無需再次「公投獨立」。台灣人民的台灣國已事實獨立只需選出人民的總統落實台灣國建制即可。馬台灣統治當局如違反台灣人民的國家建制,其罪必須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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